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11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许昌市是“全国宜居城市”之一,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市”等称号。同时许昌市还是“中原城市群”重要城市之一,“南水北调”、“西气东输”工程在许昌市境内经过,为许昌市今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此次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详见附表
二、出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符合拍卖出让文件约定要求的其他事项均可申请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但申请人在本公告之前有过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参加竞买:
1、与出让方签订过《成交确认书》,取得了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约定时间按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
2、与出让方签订过《成交确认书》,取得了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没有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和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
3、按照《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应该配建保障住房而未配建的;或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约定附件》约定时间缴纳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标准的总造价价款而未缴纳的;
4、缴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买权事项,无正当原因有两次以上不参加报价的;
5、同一宗地有两家以上的竞买人存在利益关联的;
6、2010年以来,有违法用地行为的。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价报价未达到底价时,出让活动终止,土地不成交。
建立竞买人信誉档案,根据报名报价情况、出让金缴纳及违约情况、不良竞价情况及供地后开发建设情况,将分别作出失信记录、违约记录、不良记录和优良记录,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加收罚金、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等。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4年1月4日8时至2014年1月23日16时到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地产交易中心(许昌市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地产交易部)咨询索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4年1月4日8时至2014年1月23日16时到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地产交易中心(许昌市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地产交易部)提出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16时(以资金划入指定帐户为准),逾期申请无效。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将在2014年1月23日18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拍卖出让时间和地点:2014年1月24日9时在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地产交易大厅举行。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本次公告的事项如有变更,将由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变更公告或发出书面通知,届时以变更公告或书面通知为准。
2、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具体工作由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全权委托许昌市地产交易中心实施,土地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收取,拍卖佣金按《拍卖法》规定由负责实施的拍卖行收取。
3、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要求,出让宗地规划条件以规划部门最终核定结果为准。
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及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价款、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标准的总造价要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余款或不缴纳配建保障性住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和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标准的总造价费用的,终止合同,必须收回土地。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府西路西侧)
联系电话:0374-2988661 2988528
联 系 人:赵先生 李女士
监督举报单位:许昌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374-8316203
收款单位:许昌市财政局综合科
开户银行:许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昌路支行
帐 号:8007014000000001395(土地出让金)
收款单位:许昌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许昌市分行中心支行
帐 号:100504864550016666(保障性住房资金)